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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