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取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手续费收入、因办理合规业务转入的自有资金等资金的,应当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提交表明相关资金真实性、合理性的材料,经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后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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