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非现金方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非现金方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