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三十一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预付卡章程、协议、售卡网点、公司网站等以显著方式向客户告知用于接收购卡、充值资金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预付卡章程、协议、售卡网点、公司网站等以显著方式向客户告知用于接收购卡、充值资金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