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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