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二十六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