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清算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清算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系统对接方式、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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