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账户及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事项,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终止相关业务后办理销户手续。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