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迁址等原因需变更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应当在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变更等手续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到迁址后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于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资金全部划转至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办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销户手续。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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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