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非银行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账户。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