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阻碍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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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