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反映铁路设备使用、维修、管理情况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要求,维修方案、计划和记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真实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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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