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情况;

(三)铁路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四)铁路设备上线运行(运用)考核情况;

(五)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处置情况;

(七)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建立及逐项销号、闭环管理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八)铁路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故障原因分析、管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铁路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对突出问题及时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并重点检查,提高监管针对性。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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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