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铁路设备检查,及时全面掌握铁路设备技术状态和变化规律,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并妥善保存。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突发情况可能影响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或者铁路设备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路基发生冻胀、显著的差异沉降、支挡防护设施异常变形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监测、研判,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掌握铁路设备状态,必要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