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铁路设备应当经测试或者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的铁路设备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危及安全的铁路设备。

铁路设备应当按规定设置标识(标记或者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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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