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