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