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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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