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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