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十八条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