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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