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