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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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