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十四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