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