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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