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