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 港澳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 港澳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