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处及其代表在内地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