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