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