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拟设代表处、拟任代表的证明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表处进行注册或者年度检验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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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