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拟设代表处、拟任代表的证明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表处进行注册或者年度检验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拟设代表处、拟任代表的证明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表处进行注册或者年度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