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处被依法吊销执业执照的,该代表处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5年内不得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代表处的代表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代表5年内不得在内地担任代表处的代表。 代表处的代表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该代表所在的代表处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该代表终身不得在内地担任代表处的代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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