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