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其执业证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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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