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 (一)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 (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