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