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负责对代表处及其代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处及其代表是否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