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代表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内地结算。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