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第二十条代表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内地结算。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