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