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八条代表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