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十一条代表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税务、银行、外汇等手续。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