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十条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