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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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