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第九条

在反垄断局决定立案审查前,经营者可就已申报或拟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向反垄断局申请商谈。反垄断局将根据商谈申请方提供的信息,就其关心的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商谈不是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必经程序,经营者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谈。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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