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第八条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依照本条款处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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