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第五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包括经营者从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向中国的出口,但不包括其从中国向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产品或服务。

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称“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金融业营业额的计算,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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