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条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的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