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第四条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的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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