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反垄断局可以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可以撤销相关立案决定,并根据《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追究相关经营者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