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反垄断局可以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可以撤销相关立案决定,并根据《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追究相关经营者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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