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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