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提交中文撰写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的原件是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和外文原件。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当根据反垄断局的要求出示原件供验证。

相关外文文件、资料较长的,申报人可以提交中文摘要和外文原件。反垄断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交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件。

对于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外国公司等外文专有名词,须提交中文译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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