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报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集中的动机、目的和经济合理性分析;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等;
(三)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