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报:

(一)交易不属于经营者集中的;

(二)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

(三)集中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集中发生实质性变化,需要重新申报的;

(五)集中各方放弃交易的。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交易,反垄断局审核后应书面同意其撤回。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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