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报:
(一)交易不属于经营者集中的;
(二)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
(三)集中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集中发生实质性变化,需要重新申报的;
(五)集中各方放弃交易的。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交易,反垄断局审核后应书面同意其撤回。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报:
(一)交易不属于经营者集中的;
(二)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
(三)集中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集中发生实质性变化,需要重新申报的;
(五)集中各方放弃交易的。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交易,反垄断局审核后应书面同意其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