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在申报后发生申报人知悉或应当知悉的重大变化,或发生应披露的新情况的,申报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反垄断局。对于申报后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交易,申报人应将该交易作为一次新的集中重新申报。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