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申报后发生申报人知悉或应当知悉的重大变化,或发生应披露的新情况的,申报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反垄断局。

对于申报后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交易,申报人应将该交易作为一次新的集中重新申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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